为蝇头小利,不法分子从浙江玉环货运40余吨电镀污泥,灌入在自己的家乡江西余江。电镀污泥是《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具体的危险废物,不会相当严重污染生态环境、伤害人体身体健康。2017年4月14日,余江县检察院以被告人朱某某、于某某因涉嫌污染环境罪向法院宣判,并对涉嫌玉环县大麦屿公司及两名被告人驳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索偿导致的国家损失19万余元。
2016年8月份,余江县马荃镇青山村村民向该县环保局检举称之为,村附近的山上堆满了大量来历不明的污泥,周边土地和湖水皆呈圆形绿色状,有可能剧毒。余江县检察院知情后,立刻派员与环保局、公安局以及马荃镇政府工作人员赶赴现场,搜出被非法灌入的电镀污泥44.3吨。随后,余江县公安局以因涉嫌污染环境罪对该案立案侦查。
经查,2015年8月起,被告人朱某某、于某某合伙经营垃圾处置做生意。2016年8月28日,朱某某、于某某在没获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私自的组织村民将从浙江运来的玉环县大麦屿公司生产的44.3吨电镀污泥非法灌入在马荃镇青山村山上。
案发后,余江县检察院迅速行动、全面审查、增强监督,对该案慢李逵诉,增大生态犯罪压制力度;在追究责任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驳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大力挽救国家损失;向该县环保局收到《检察建议》,敦促环保部门及时采取措施避免污染伤害不断扩大,确保生态环境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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