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水域滩涂养殖监管办法为秉持《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强化商事制度改革先前市场监管工作的实行意见》,具体监管责任,实施监管措施,强化水域滩涂养殖监管,增强协同同步,完备市场监管体系,融合我省实际,制订本监管办法。一、监管职责国家对用于水域、滩涂专门从事养殖生产不道德实施许可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管理对本行政区域内用于水域、滩涂专门从事养殖生产的申请材料展开书面审查和实地核查,依法对各类非法用于水域、滩涂专门从事养殖生产的不道德展开公安部门;主办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责成的其他事项。明确负责管理监管以下事项:(一)对未依法获得养殖证,私自用于国有水域、滩涂专门从事养殖生产的不道德展开公安部门;(二)对用于国有水域、滩涂专门从事养殖生产,无正当理由使水域、滩涂荒凉剩一年以上的不道德展开公安部门;(三)对非法生产、进口、出口水产苗种的,或者经营予以审议水产苗种的不道德展开公安部门。
二、监管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二)《吉林省渔业管理条例》;(三)《水域滩涂养殖均须注册办法》;(四)《水产养殖质量安全性管理规定》。三、监管工作机制(一)监管原则和成倍拒绝。
国家对水域滩涂养殖实施养殖许可证制度,用于国有水域、滩涂专门从事养殖生产的单位和个人,不应主动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所属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申请人办理养殖许可证,依法获得许可后方可专门从事养殖生产活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渔政监督管理机构不应根据监管对象、监管资源等实际情况,按照“突出重点、抽验监督”的原则,制订并实行监督管理计划。对用于水域、滩涂专门从事养殖生产的单位和个人采行专项执法检查和日常检查结合的方式展开监督检查,对找到的违法行为依法处理,贯彻增大对重点单位、重点区域监管力度。
每年按照不少于10%的比例随机抽验,对重点单位和个人每年最少实行一次专项执法检查。(二)监督形式和拒绝。1.专项执法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用于水域、滩涂专门从事养殖生产的单位和个人,积极开展水产苗种生产许可检查、经营检查、进出口检查、养殖用水检查、生产过程检查、饲料检查、用药检查、水产品质量安全检查等。
2.日常检查。还包括按计划随机抽验和定期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展开定期检查:(1)群众检举的;(2)执法检查中找到问题较为集中于的;(3)案件革职中牵涉到的;(4)根据有关部门通报情况必须展开检查的;(5)限期排查未完成的;(6)因其他原因必须在计划随机抽验的基础上展开定期检查的。3.约谈负责人。
在用于水域、滩涂专门从事养殖生产过程中,不存在违规现象并未产生严重后果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单位负责人或个人展开约谈。4.责令排查。
对在检查中找到违背有关规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责令其排查并递交自查排查报告。四、信用监管措施(一)吉林省企业信用信息审批系统信息应用于。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所属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应该在每月10日前从吉林省企业信息审批系统萃取市场主体信息,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积极开展先前监管。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所属渔政监督管理机构不应在办理涉及许可后20个工作日内,将行政许可获得、更改和推迟等信息通过吉林省企业信用信息审批系统向社会审批。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所属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应该对新的注册用于水域、滩涂的单位和个人否专门从事渔业养殖生产的情况展开核查,并作好记录。对注册用于水域、滩涂范围和用途,应该在1年内展开核查;在每个月25日前将新的注册用于水域、滩涂的单位和个人信息载入吉林省企业信用信息审批系统,并在下一季度5个工作日内将上一季度核查情况及处置情况汇总请示省水利厅。
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在日常检查、滋扰检举、其他部门收押案件线索中找到未经许可私自用于国有水域、滩涂专门从事养殖生产活动的,应该依法不予公安部门;因涉嫌违法犯罪的,应该依法接管公安部门公安部门。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应该在做出行政处罚要求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处罚信息通过吉林省企业信用信息审批系统向社会审批。6.创建市场主体信息约束机制,在实行水域滩涂养殖许可时,被写入经营出现异常名录和相当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单位及涉及责任人员或者个人依法不予容许或禁入。(二)实行“水域滩涂养殖生产黑名单”制度。
1.用于水域、滩涂专门从事养殖生产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被追究责任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的,列为“水域滩涂养殖生产黑名单”。(1)并未获得涉及许可,私自在国有水域、滩涂专门从事养殖生产的;(2)用于国有水域、滩涂专门从事养殖生产,无正当理由使水域、滩涂荒凉剩一年以上的;(3)非法生产、进口、出口水产苗种的,或者经营予以审议水产苗种的;(4)用于违宪、假造、变造的水域滩涂养殖许可证件,非法专门从事水域、滩涂养殖生产的;(5)以愚弄、行贿等不不顾一切手段获得水域滩涂养殖许可证件的;(6)其他根本性违法行为的。2.对白鱼列为“水域滩涂养殖生产黑名单”的单位和个人,应该集体辩论要求,并按照规定对外发布。3.对划入“水域滩涂养殖生产黑名单”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吉林省企业信用信息审批系统、本单位门户网站对外发布。
并列于市场主体信用档案,列于事项还包括用于水域、滩涂专门从事养殖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名称、行政处罚及刑事惩处等信息。在发布“黑名单”时,对在规定期限内有关责任人不得专门从事涉及活动的,应该依照涉及法律、法规悉数发布禁令有关责任人专门从事涉及活动的期限。4.对划入“水域滩涂养殖生产黑名单”的单位和个人,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的同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应该对其实行重点监管。
五、协同监管机制(一)找到用于国有水域、滩涂专门从事养殖生产的单位和个人未办理牵涉到上级主管部门审核事项且本部门没全案、监督与公安部门权的,应该在3个工作日内告诉并敦促及时办理涉及许可,并在3个工作日内呈报并帮助上级主管部门第一时间处置,实施先前监管职责。(二)找到用于水域、滩涂专门从事养殖生产的单位和个人有如下违法行为的,应该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吉林省企业信用信息审批系统发送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1.不应获得而并未获得营业执照,私自以市场主体名义专门从事经营活动的;2.工商登记、备案事项发生变化,并未按规定办理更改注册、备案的;3.采行递交欺诈文件或者其他欺诈手段索取工商登记的;4.通过注册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三)在对用于水域、滩涂专门从事养殖生产的单位和个人积极开展申请材料审查或者监管执法人员过程中,找到单位和个人应该办理而未办理牵涉到其他部门审核事项的,应该在3个工作日内将涉及信息分享至吉林省企业信用信息审批系统,由其他行政许可审核部门第一时间处置。六、救济处置机制行政相对人和得失关系人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做出的行政要求上告的,可以自接到要求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申请人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驳回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要求不暂停继续执行。七、确保措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要高度重视商事制度改革工作,强化的组织领导,改版监管理念,创意监管方式,紧密协商因应,完备实施方案,实施确保措施,及时研究、解决问题改革过程中经常出现的各种艰难和问题,切实加强改革后水域滩涂养殖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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