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原莱西市环保局与市民陈某某之间再次发生的上访案中,陈某某通过网络公布的各类不实言论,既对万图明公司的声誉造成了不良影响,也对原莱西市环保局的信誉导致不良影响。最后,万图明公司和原莱西市环保局分别驳回侵权行为诉讼,法院以公正的裁决确保了公平正义,具备十分典型的意义。
行政机关是不是名誉权?名誉是社会公众对公民或法人的品德、声誉、形象等方面的综合评价。公民和法人均拥有名誉权,法人的名誉权是指法人对其全部活动所产生的社会评价而拥有的不能侵害的权利。
公民的人格尊严受到法律的维护,以书面、口头等形式指责、毁谤法人名誉、给公民和法人导致伤害的不道德,应该受到法律的阻止和制裁。本案中,原莱西市环保局作为辖区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的环境保护工作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在社会公众中具备普遍的社会影响,具备较高的社会信誉度。陈某某因对原莱西市环保局执法人员反感,在仍未确凿证据的情况下,以“微言网”、“微言环境V”、“清廉山东”、“廉政监督员”的微博用户,在新浪微博公布大量关于原莱西市环保局及局长与万图明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指使,为万图明公司做到保护伞,为污染企业获取伪证的言论。此外,还公布万图明公司给原告送来红包、贪腐官员拧成一股绳等造假言论,言论中所含羞辱、丑化的文字,使公众对原莱西市环保局的工作人员产生曲解、谴责的偏向,惹来网友大量跟帖,造成原莱西市环保局的社会信誉减少以及公众对其的不信任、不解读、不反对、不因应。
陈某某的不道德主观罪过显著,给原莱西市环保局造成了相当严重的负面影响,因此法院确认其包含名誉侵权行为并分担民事责任并无不当。伤害他人名誉与不顾一切舆论监督的确认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渎职不道德,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明确提出受理、起诉或者举发的权利。”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彰显公民的神圣权利。然而宪法也同时规定,“但是不得编造或者歪曲事实展开诬告陷害。
”不顾一切的舆论监督是改良公共管理的一种工具,没舆论监督,整个社会管理体系就是不原始的,没舆论监督,一些隐蔽的问题和细节就不有可能曝露出来、获得解决问题。在本案中,陈某某长年通过网络公布不实言论,对行政机关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名誉导致侵犯,已相比之下远超过不顾一切舆论监督范畴,归属于典型的以虚构事实等方式伤害名誉的不道德,理所当然获得缺失。网络时代,更加要及时解释真凶,主动依法维权网络的急速发展费伊一个“人人都有麦克风,人人都是新闻发言人”的时代。人们的言论在网络这一便捷介质上取得了最大限度的权利获释,思想之后也百花齐放。
但网络并非法外之地,发帖人对公布的帖子也非“一发了之”,网络平台也有对经本平台公布的帖子展开审查的义务。更加最重要的是,在网络时代,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针对各种网络声音,应该依法依规妥善处置,特别是在对造假言论要勇于倾听,主动公布权威信息,及时解释真凶,大力对此社会担忧,极力杯葛负面信息和谣言。尤其是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名誉权导致根本性影响的,要及时通过法治途径不予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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