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张维因环保举报奖励未兑现引发的举报人和污染企业之间的诉讼,近日有了结果。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枝江市光红氨基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红氨基酸公司”)支付举报人潘家伏报酬2000元。
潘家伏的代理人、湖北百思得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庆华告诉记者,潘家伏已决定上诉。诉讼源于2007年6月11日刊登于《人民政协报》的一篇报道。光红氨基酸公司在这篇报道中承诺:在本企业今后的生产中,任何公民都可以随时对其处理后的水和气进行取样检测监督;对在今后生产过程中,举报本公司违反本承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
潘家伏正是在看到了这篇报道后,发现光红氨基酸公司在其后的生产过程中仍然超标排放污染物,遂于今年1月12日、2月20日、4月5日就此分别向枝江市市长、环保部、全国人大举报。经过举报,4月11日凌晨4时许,环保部及湖北省环保厅的相关部门在光红氨基酸公司排污口监测了排污情况。5月29日,枝江市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决定,责令光红氨基酸公司停产关闭。对此,光红氨基酸公司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诉讼,停产关闭至今。
潘家伏以此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光红氨基酸公司兑现其承诺的举报奖,支付其384000元。对此,光红氨基酸公司矢口否认潘家伏曾经举报过。同时认为,《人民政协报》上刊登的内容中并无具体的奖励办法和标准,按照企业自己制定的奖励标准,应是个人奖励1000元、法人组织奖励2000元。
法院认为,光红氨基酸公司通过在报刊上宣传的方式,向公众承诺零污染排放废气、废水,并向公司内外不特定的人和单位声明发现有违诺行为且进行举报的人给予一定奖励,该项声明构成悬赏广告。原告通过打电话和书信的方式向国家有关部门举报被告单位违规排放废水,经有关行政部门查证属实。因此,光红氨基酸公司负有对原告给予报酬的义务。
在具体支付多少报酬的问题上,法院既未支持原告主张的38万余元的报酬数额,也不认同被告所说的1000元标准。法院认为,因在悬赏广告中未明确报酬数额,公司讨论给予举报个人1000元、举报单位2000元的决定也未向公众申明,因此,该数额不能作为支付报酬的数额依据。
根据合同法立法本意,应当给予举报人完成悬赏广告中举报义务所付出的劳动相适应的报酬。法院结合原告完成举报义务所付出的劳动及当地物价因素,酌定判决给付其2000元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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